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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運用「執業行為準則」,成為CFP®顧問執業利器!

已更新:2024年3月23日


作者:大錢先生


112年5月,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於官網公告:最新修訂的「職業道德規範」與制定的「執業行為準則」。一般來說這類的公告,除了應付考試的考生會看,跟工作續證沒直接關係,不太會引起持證人的注意的吧?


但如果你細心,是否發現此次的名稱跟以往有所不同?以前叫什麼名稱?應該有80%以上的持證人也記不清得吧?


傳送門:「職業道德規範」修訂及「執業行為準則」制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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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稱為「職業規範」與「執業準則」這次做了變更。從「職業規範」修正成為「職業道德規範」,目的是為了讓持證人更容易地了解「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此部分屬道德層面的說明,並無多大改變。


但這次是重新制定了「執業行為準則」,並非僅僅修正而已,目的在落實以客戶利益優先的理念,並做為持證人執行業務時的依據。好像有點唱高調的感覺,是嗎?

務實地說,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並不能保證或要求 CFP® 專業人士的服務,但是對於不遵守承諾的 CFP® 專業人士是有可能會做出懲戒。目前在其他以"理財顧問"做為認證的機構中,還找不到有這樣明列的條文規範。對於有心從事理財規劃服務的顧問,大錢先生建議可以更瞭解「執業行為準則」的內容及精神,做為與其他顧問差異化的利器!


理財好聲音一向強調顧問的實踐,這篇文章先說明「執業行為準則」的主要大綱。接下來的文章,大錢先生會再逐步分享,執業時如何運用這些「執業行為準則」的內容。


上圖擷取自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官網


菜鳥、老鳥顧問的執業實務寶典

新制訂的「執業行為準則」的第二條是名詞解釋,對顧問業務日常會遇到的問題做了闡釋。例如:甚麼是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理財規劃(Financial Planning)跟理財建議(Financial Advice)的差別,還有甚麼是專業服務做了詳細的說明。


再來,從第三條到第十六條,明列持證人執業時對客戶應有的義務。除一般較熟悉的準則,增列揭露與管理利益衝突之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二條) ;提供資訊給客戶時(第十三條) ;推薦、聘用與其他人合作時的執業行為準則(第十四條)等條文。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說明顧問在理財規劃及理財規劃實踐過程常見問題的處理方法。例如:甚麼情況下顧問需要遵循理財規劃流程(第十八條)?CFP®專業人士提供理財建議(Financial Advice)時,該如何評估客戶是否有需要進行理財規劃的流程(第十九條)? 評估客戶須進行理財規劃但客戶又不同意,該如何處理?CFP®專業人士對公司、員工認證協會的職責,則明列在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條。


下次將分享CFP®如何運用這些行為準則

建立實踐的標準,定義產業服務的流程,以確保客戶享有一致性的服務,是所有專業行業的一種共同表徵。至於在各種場景下,CFP®專業人士如何運用這些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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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錢先生

│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

│理財好聲音共同創辦人、好險有錢網站創辦人

│【1號課堂】亂世不焦慮的投資課講師、康健雜誌、錢雜誌專欄作家、SMART智富月刊財務健檢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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