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保單避稅,真的萬無一失嗎?搞懂:國稅局課稅下,保單遺產稅全解析!

ree

作者:邱冠敏


某天一早,客戶吳小姐Line中詢問…「我想請問20年前買的這張保單,當時銷售人員說這可以當作財富傳承扣抵,就是不用列入遺產總額,但很多年前我知道財政部開始有八大樣貌針對保單必須加入遺產總額,可以請你幫我再確認一下這張保單的狀況嗎?」

 

過去,在稅務規劃中,壽險保單常被視為財產移轉的「避稅來源」。但隨著台灣稅制與實務操作愈趨嚴謹,國稅局近年不斷透過「實質課稅原則」進行查核,許多原本被視為安全無虞的保單架構,逐漸面臨課稅風險。


尤其對於高資產族群來說,買保險沒有符合風險轉嫁精神,則須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接下來,我們從三個方向來看看,現在的保單課稅趨勢、保單商品可能遇到的遺產稅問題。最重要的是,看懂「保險可以避稅」背後的風險,以及正確的規劃方向。

 

 

 

保險免稅?先搞懂2關鍵法條

要討論8大保單樣態之前,必須先認識以下兩大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稅捐稽徵法》第12-1條: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過去,的確因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少人會認為人壽保險金給付不列入遺產總額,但稅捐機關認為保險須回歸保障精神,不該是避稅的工具,因此才有《稅捐稽徵法》第12-1條「實則課稅原則」來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8大保單樣態,列入遺產總額

目前大原則來說,有被國稅局實質課稅的保單型態,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八種樣貌:

ree

@邱冠敏

 

雖然有這八大樣貌原則,但需要留意:國稅局審查,會審查經濟事實看保戶投保目的、年齡、健康、經濟狀況以及保費來源等,進行「整體判斷」,因此以上八大樣貌只是大原則,並不是標準答案。


 

保單長年期繳費,也可能被課稅!

因八大樣貌大原則被許多人知悉,認為避開大原則規劃就沒事,但其實不然,這邊舉出大原則之外的案例讓你了解國稅局真正的課稅目的。

 

案例:20年繳費長年期保單,也被課稅

有人買了一張 20 年繳的壽險,保額 300 萬,每年保費大約 53 萬。他過世後,家人拿到快 900 萬理賠金,其中有將近 600 萬是保單「每年自動增值」累積來的。
因為這個增值跟壽命長短無關,比較像存款或投資,法院認定要跟遺產一樣課稅。最後這 600 萬全數被算進遺產,照規定繳稅。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7號)

 

從此案例可看出,過去很多保險金融從業人員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為依據,建議客戶以保險做節稅規畫,如一開頭Line的客戶詢問。


簡單來說,實質課稅實為尚方寶劍,國稅局的課稅看的是被繼承人的投保動機,此案例增額的規劃目的並不需要保障受益人生活,因此身故保險金增額的部分,回歸經濟實質效益,全數計入遺產!

 

 

保單關係人安排與遺產稅

買保險並不是避稅的萬靈丹!雖然在法律上,保單有明確的契約關係,但在稅法上,國稅局會從「實際的經濟狀況」來判斷要不要課稅。


接下來,從幾種常見的保單型態,來看看它們在遺產稅上的課稅重點。

 

1.投資型商品-傳統型投資型保單

保險金的死亡給付適用適格率(如下函釋所示),達到最低比率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免計入遺產總額。

 

函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 年4月11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法規名稱: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有關被保險人達年齡級距及應用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

ree

2. 投資型商品-類全委保單

類全委保單如有條款規定保險金具有死亡保證給付,則不適用適格率,當然也就不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因此仍計入遺產總額。

 

3.年金型商品

年金型保單分為累積期間與給付期間

累積期間被保險人身故

  • 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不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因此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保單屬於要保人權利,保價返還要保人不課稅

 

給付期間被保險人身故

適用保險法112條,年金給付期間被保險人身故,該年金給付原則上不列入遺產,故不直接納入實質課稅。

但若涉有規避稅捐的情事,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可課稅。

 

補充保險法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4.傷害險

適用保險法112條,目前無實質課稅

 

5.健康險

無法條規範,但目前健康險商品,如有身故退還已繳保費,則不適用保險法112條,有可能國稅局整體評估投保動機以及財產總額,評估是否採取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

 

 

保單規劃需遵循稅法精神

實質課稅原則讓保單遺產規劃必須兼顧形式與實質,單靠保單「指定身故受益人」等表面安排已無法保證免稅,規劃時必須審慎評估保單結構以及規劃目的,各種商品設計都不能違背「經濟實質課稅」原則,故宜以資產規劃、家庭保障為核心,切勿以「避稅」為規劃動機。


建議保單規劃設計拋開「保險=免稅」的迷思,避免因誤判而誤踩稅務紅線!

 

---

【作者】邱冠敏

│證書: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

│專長:歷練銀行業財富管理教育訓練部門多年,擅長個人與家庭財務諮詢、理財目標優化建議、資產配置管理、退休安養規劃、所得稅&遺贈稅規劃

│Email聯繫:邱冠敏


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