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到離婚差額分配:你以為各管各的,但法律不是這麼算!
- 理財好聲音

- 12月7日
- 讀畢需時 6 分鐘

作者:孫國城
在這個講求個人主義與經濟獨立的現代社會,情侶或夫妻在金錢觀上已經與過往大不相同。
過去傳統社會常見的「AO 制」(All One,由一方全額負擔,通常是男方)已經不符合這個時代了,取而代之的是所謂的「AA 制」。
什麼是 AA 制?
在年輕一輩的觀念裡,這代表各項支出均分、公平至上,「自己賺的錢就是自己的,想要買什麼不需要看另一半臉色」。這種模式在熱戀情侶之間或許運作良好,畢竟情侶分手,頂多是心裡難受,但是財務上的糾葛相對單純。
然而,一旦這段關係步入婚姻的殿堂,情況就變得複雜許多。許多夫妻在生活中維持著 AA 制的默契,卻忽略了在法律上,婚姻不僅是情感的結合,背後更是有著財產關係的契約。萬一不幸走到盡頭,雙方對於財產分配的認知,往往會有巨大的落差。
這時候,我們就不能只談感情或默契,必須攤開法律條文,來看看這筆帳到底該怎麼算。
AA 制,不等於法律的「分別財產制」
這是我在諮詢實務上最常遇到的誤解。許多客戶告訴我:「國城哥,我們夫妻一直都是 AA 制,薪水各管各的,所以離婚時應該也是各分各的錢吧?」
這是一個巨大的迷思。生活上的 AA 制只是一種「生活方式」,並非法律上的「財產制度」。
依據 《民法》第 1005 條 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除非你們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辦理登記,否則全台灣絕大多數(超過 95%)的夫妻,無論你們私底下怎麼 AA,在法律上一律「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究竟有哪幾種?
那麼,台灣現行的夫妻財產制究竟有哪幾種?我們簡單釐清一下:
1.法定財產制(預設值):
這是最常見的制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處分;但一旦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就是本文要探討的主角。
2.分別財產制(真正的 AA 制):
依據 《民法》第 1044 條 規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這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你的歸你,我的歸我」。若選擇此制度,離婚時雙方財產完全獨立,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但請注意,這必須依 《民法》第 1007 條 及 第 1008 條 規定,經由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才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3.共同財產制(財產合一):
依據 《民法》第 1031 條 規定,除特有財產外,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均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這是真正的「夫妻一體」,離婚時原則上財產一人一半。這同樣需要登記,且實務上因為風險極高(債務也可能要共同承擔),極少人採用。

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既然大多數人都屬於「法定財產制」,那麼離婚時這筆帳該怎麼算?這就必須引用大家熟悉的 《民法》第 1030-1 條。
該條文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這段條文的精神在於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法律認為,在外賺錢的一方之所以能累積財產,是因為另一方在背後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因此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要求分享雙方努力的成果。
哪些要分?哪些不用分?
要計算分配金額,首先要釐清什麼是「婚後財產」。簡單來說,就是計算「結婚後」各自「努力賺來」的財產。但在按下計算機之前,我們必須先做「減法」。
排除項目(不用拿出來分的):
依據 《民法》第 1030-1 條 第一項的但書規定,以下財產不列入分配: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例如父母過世留下的遺產。
慰撫金: 例如車禍受傷獲得的精神賠償。
婚前財產: 依據 《民法》第 1017 條,結婚前就屬於你的財產(如婚前買的房、婚前的存款)。
婚後孳息,要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這是許多人容易忽略的陷阱。雖然「婚前財產」不用分,但「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是要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的!
依據 《民法》第 1017 條 第二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例如:你婚前買了一間套房收租,這間套房本身不用拿出來分;但是,結婚這十年間收取的「租金」,以及存在銀行產生的「利息」,都算是婚後的貢獻(因為你有花心力去管理),所以必須列入分配。
到底怎麼算?
有了上述法律觀念,我們直接套用公式來計算。
公式步驟:
結算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各自的婚後債務。
扣除不列入分配的項目(繼承、贈與、慰撫金)。
計算差額,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案例試算
丈夫(婚後財產): 1000 萬(努力工作存下的薪水與投資)。
妻子(婚後財產): 200 萬(雖有工作,但主要照顧家庭,存款較少)。
在此案例中,雙方的差額為:1000 萬 - 200 萬 = 800 萬。
依據法律規定的「平均分配」,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
800 萬 ÷ 2 = 400 萬。
這意味著,丈夫必須拿出 400 萬現金給妻子,雙方的財產最終都會變成 6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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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彈性與時效
雖然法律規定看似無情,但也有彈性調整的空間,以及必須遵守的時間限制。
法官的裁量權(並非絕對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對家庭毫無貢獻,甚至有家暴、賭博等行為,還要平分財產,豈不顯失公平?
因此,《民法》第 1030-1 條 第二項在民國 109 年(2020年)進行了修正:「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賦予了法官審酌具體個案的權力。如果能證明另一方對家庭沒有貢獻,法官可以判決不用給予一半,甚至完全不用給。這保障了努力付出的一方,避免沒有貢獻的一方過度索求。
請求權的「時效性」:
這筆錢不會自動匯入你的戶頭,你必須主動行使權利!
依據 《民法》第 1030-4 條 規定,這個請求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知悉起 2 年間: 從你知道雙方有財產差額的那一刻起,2 年內要提出。
法定財產制消滅起 5 年間: 即便你一直不知道對方有多少錢,從離婚(或一方死亡)事實發生日起,超過 5 年不行使,該權利即消滅。
把法律當工具,而不是在衝突後才拿來止血
金錢或許庸俗,但在法律面前,它是最現實的考量。現代人追求 AA 制的瀟灑,但在進入婚姻前,務必了解背後的法律架構。
如果你們真的希望貫徹「分別財產制」,請務必去法院辦理登記;若維持一般的「法定財產制」,則要對婚後的資產流向有清楚的紀錄與規劃。
了解法律,不是為了算計枕邊人,而是在緣分盡了的時候,能夠好聚好散,保障自己應得的權益,也尊重對方應有的付出。願每對伴侶都能因了解而相守,因理智而長久。(本文作者為風富一生傳承事務所創辦人,擁有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 CFP® 證照及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證照,從事保險金融業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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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國城
│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保險管理學會理賠人員資格
│壽險公司處經理 從業30年、壽險公會人身保險業優秀從業人員、現代保險基金會信望愛最佳專業顧問、天下雜誌790期專訪
│專長:保險/退休/傳承/信託
│line 諮詢聯繫 孫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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