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後財產怎麼辦?透過「意定監護」,提前掌握決定權!
- 理財好聲音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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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桂菁
朋友小惠聊起過去5年照顧罹患失智症越來越嚴重的媽媽,為了討論誰來管理媽媽的錢,如何照顧媽媽,甚至想把媽媽名下的房子賣掉支付未來的照護費用,她的2個哥哥常因意見不同而鬧得不愉快。
2個哥哥聽說辦監護宣告要好幾個月,想趁還沒辦監護宣告先幫媽媽把房子賣了,這樣可以嗎?
可以幫失智的家人把房子賣掉嗎?
我國民法依年齡及意思能力分為4種,來區分行為能力之有無與範圍:
滿18歲為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除特定行為外,原則有效。
另外已有判例,像小惠的媽媽這樣,雖未受監護宣告,非無行為能力人,但交易時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仍可能被主張交易無效。所以還是應該先聲請監護宣告後,再依法處理財產。

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
要作監護之宣告或輔助之宣告,是由法院請專業醫師鑑定,再由法院裁定。
某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比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家人可聲請法院對他做監護之宣告。
若經法院鑑定後,如僅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如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法院將對他做輔助之宣告。而受輔助宣告後,原則上行為都還能自主,但為保護這類人,除日常生活所必需,及單純獲利無損害的行為外,有七項行為需要經輔助人同意才生效。
如此,小惠的媽媽(被聲請人)重度失智,如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法院同時會選定監護人為媽媽的法定代理人。之後媽媽所有法律行為都需由監護人代為處理,否則該行為無效。這意味著媽媽(受監護人)不能自行買賣財產、簽訂契約或處理訴訟等事務,這些行為僅能由監護人代理行使。
監護宣告要如何申辦?
監護宣告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一般需要5~8個月,實務上若全體家屬都能達成共識,不須開庭,流程可能會縮短在3~4個月完成。若鑑定結果,未達監護宣告程度,法院得裁定為輔助宣告。
聲請程序如下:
1.準備文件
需備妥聲請狀(可由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網站下載)、戶籍謄本(所有相關人都要)及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如能附上親屬會議推舉同意書,表示推舉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已達成共識,可以加速聲請程序。
2.聲請及鑑定
向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約1個月左右,法院會安排受監護宣告人進行精神鑑定,及對相關人進行訪視,再依鑑定結果及其他事項做出裁定。
3.裁定
若獲准裁定,由法院選出的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於2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
4.登記
收到裁定確定證明書後,30天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聲請監護宣告中,有哪些相關人?
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的人,可以是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
關係人:監護人(或意定監護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最終由法院選定。若是監護人為數人時,可以指定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的範圍,比如有人管理受監護人的生活事物,有人管理財產之類的分工。
監護人可以自己選擇嗎?
小惠的媽媽已經無法表示自己的想法,由家人推舉並由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有可能無法體現媽媽的心意,怎麼辦?
民國108年新增了「意定監護」,在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自己選擇和一人或數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使他們成為受任人,約定日後本人受監護宣告時,他們將擔任監護人,並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代為處理的事務及報酬。
意定監護的成立及發生效力
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本人要和受任人一起找國內的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作成公證書,是為契約成立。如此可加強對當事人的保障,並避免日後爭議。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並於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意定監護契約才發生效力。法院將優先以意定監護契約中選定的受任人為監護人,除非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明顯不適任者,才由法院另外選定監護人,保障本人的權益。
意定監護的撤回或終止
在本人受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可以隨時撤回契約。先以書面通知對方,再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撤回的效力才發生。公證人再以書面通知法院契約已撤回。
本人受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意定監護契約,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也就是改為法定監護。而受任人有正當理由,也可以聲請辭任其職務。
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的差別在哪?
在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預先簽訂的意定監護,除了可以自己選擇信任的親友或專業人士成為未來的監護人,更重要的是監護人可以代理的職權範圍不同,而且可以有機會先於契約中約定如何處理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事務。

監護宣告如何保障受監護人?
為了防止監護人濫用職權,或做出可能損害受監護人利益的決定,就如小惠和哥哥們想賣掉媽媽名下的房子,必須在幫媽媽聲請監護宣告後,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並許可後,才能進行相關交易。
若監護人未依法向法院聲請許可,擅自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該處分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此外,監護人還可能因違反法定職責,而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小惠媽媽之前有先為自己簽訂意定監護,並於契約中約定監護人的權限,可以如何管理處分她的財產,那麼監護人就可在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下,代她處分不動產,不需再經法院許可。
透過意定監護,自己掌握決定權
聊到這裡,我們可以感受到,等事情發生後才討論,往往是最辛苦、最混亂、也是最容易導致家人感情破裂的。像小惠一家人,面對媽媽失智後的照護與財產管理議題,雖然都是出於孝心,卻因沒有事先規劃溝通、又還未完成監護宣告,而陷入意見不合與法律的疑慮之中。
因此,在身心狀況良好時,自己能先預作安排,透過信託,遺囑,意定監護,預立醫療決定等,指明將來事務希望由誰協助、如何協助、如何代理管理財務,甚至分配好身後遺產。那麼當人生進入不確定的階段時,自己與家人都能更安心。
趁現在還能選擇,把未來照顧好;願我們的老後,是安心、是體面,也是帶著被愛守護的從容。---
【作者】張桂菁
│證照: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信託業務專業證照、理財規劃人員證照
│專長:退休安養理財規劃、資產傳承與信託規劃、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企業留才信託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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