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鵬容
炎熱的下午,阿勝接到勝媽的來電:兒子,你今天幾點下班?我要上去北部找你,我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要交給你,你今天早點回來。
掛上電話以後,勝媽帶著行李搭上北上的台鐵。
晚餐過後,母子兩人在餐桌上,聊起了勝媽這次上來北部的目的。
原來,勝媽自己早就寫了遺囑,也給公證人做了「認證」。 要帶上來給阿勝保管。勝媽不想放在家裡。
阿勝的姐姐,好幾次回家偷貴重的物品去變賣。也因為這樣一次一次的事件。
導致勝媽跟姐姐的關係,降至冰點,幾乎完全不說話。
勝媽也怕哪天,姐姐又回家翻箱倒櫃,發現勝媽有這份遺囑。
又鬧得整個家都雞飛狗跳。
阿勝下意識的回答:媽,財產要怎麼分你決定就好啦!
錢是你的,你要怎麼分就怎麼分,不用管姐姐有什麼意見!
勝媽沒說話,只是默默的把自己寫的遺囑,遞給了阿勝。
勝媽想著要用這份遺囑,幫孝順的阿勝 解決未來他和「很番」的姐姐到時候遺產分配的難題
「我的農地要留給我的大孫子」
「我的房子要留給我的兒子」
「至於我的女兒,之前結婚時已經先給500萬讓她去買房」
希望女兒你能知足,我沒有什麼可以給你的。
本人指定阿勝為本遺囑執行人。
看完內容後,阿勝的頭腦一片空白。
自己寫遺囑,這樣有用(效力)嗎?
有的,這叫做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效力「寫完即有」,如果希望更保險,可以至各地方法院辦理自書遺囑認證。
要怎麼樣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呢?民法有詳細的規定。
目前主要五種立遺囑的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述遺囑。
遺囑見證人條件
滿20歲
沒有受 監護或輔助宣告
不可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不可為 受益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不可為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或受雇人
特別提醒:見證人必須「全程」參與
「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同時也可以是繼承人,只要非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即可。可為一人或多人。
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工作是管理遺產。內容包括進行遺囑的分配、遺贈物之交付、訴訟行為、遺產登記完稅、其他執行上必要行為。
遺囑說財產不留給某人,可以嗎?
勝媽這個遺囑裡面明確的指出財產完全不留給女兒。這樣是不是會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特種贈與說明
根據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如下圖
所以在遺囑中勝媽主張 早年已給阿勝的姐姐購房的金額,並且留有當初姊姊立下的借據。是一個遺產先拿的概念。也就符合了前述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的歸扣的規定。
所以在這個實例當中。當這筆金額超過了特留分的金額。
所以沒有侵害特留分,如果阿勝的姐姐到法院提起侵害特留分的訴訟。
最終也會因為民法第1173條,已經先拿了,而拿不到錢。
指定遺產執行人,很重要!
另外,「指定阿勝為遺產執行人」的動作也非常的重要,因為在媽媽過世之後,阿勝就可以拿著遺囑完稅之後,直接可以辦理房屋及農地的遺產登記。 減少了協議的程序,當然也減少了許多的糾紛以及爭議。
後記
立遺囑的目的,公平,其實只是最低的標準,最重要的是那份情感的延續。
寫下人生中的最後一個決定,做最好的安排。
本文為理財好聲音的寫作陪伴計畫與徐鵬容合作優化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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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鵬容
│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
│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專長:保單健診分析、高齡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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